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277

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水平,推进“中国特色 国内一流”博物馆建 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呼和浩特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学术委员 会”)是本院开展学术研究咨询、评审和评定的学术工作机构。主要 审议本院科研规划、科研项目(课题)、展览大纲、文物保护、职称 评审、图书出版等有关工作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议本院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审议本院科研项目(课题)申报。 

第五条 审议本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学术成果认 定和材料初评。 

第六条 指导本院学术刊物、图书的编辑出版。 

第七条 指导陈列展览大纲编写和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文博系列正高级职称(特 殊人才除外),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外聘委员除外),并具备坚持原 则、公正无私、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等良好品德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 13—15 人组成,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部 门、所属馆相关专业研究人员、外聘专家,其中外聘专家占委员总数 比例不少于 20%。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术研究中心,负责学术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研究中心主任担任秘书长。学术秘书 2 名, 由学术研究中心持有文博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研究人 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 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求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私自 扩散,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涉及到学术委员会成员时,采取 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呼和浩特博物院 

2023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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