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代保管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次数:345

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博物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我院以自身现有的文物库房、设施设备条件以及一定的保管、鉴定、养护技术,面向社会,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保管各类文物艺术品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鉴定、藏品养护、修复的咨询和帮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能职责

1.呼和浩特博物博物院面向公众提供藏品寄存、代保管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以及藏品养护、修复咨询服务

2.藏品库房部人员具体负责各类藏品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二、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

1.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必须合法来源藏品。

2.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如在呼和浩特博物院展出时,应征得收藏者本人同意,并在展览中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呼和浩特博物院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咨询服务,同时呼和浩特博物院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呼和浩特博物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呼和浩特博物院有关专家的鉴定,待鉴定完成并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经入库,必须严格按照我《藏品保管管理制度》及相关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三、藏品鉴定服务

1.院文物库房部对代管藏品进行统计,如涉及文物类藏品,需上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文物库房部对每件代管文物进行来源、材质、用途等相关内容的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设定时间,组织自治区级文物鉴定专家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文物鉴定表》《入馆凭证》《代管藏品入库明细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4.代管文物的相关鉴定资料上报自治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藏品享有同等保存条件。

四、代保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

1.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历史时期至当代的各类文物艺术品。

2.提供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服务的人员均为我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3.养护、修复咨询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4.咨询中如发现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服务

1.公众如需查阅文物学、考古学、博物馆学、艺术史、工艺美术等相关书籍与资料,可提前预约,预约及查询时间与开馆时间相同。

2.我院图书资料借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记录。工作人员将所需图书资料带至公众阅览室提供预约者查询。

3.馆内图书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出馆,公众如有需要我院可提供复印、扫描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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